新修订的《安徽省实施<工伤保险条例>办法》已于2013年7月10日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,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。
《安徽省实施<工伤保险条例>办法》于2004年8月1日正式实施,在促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、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、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。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不断扩大,参保人数不断增加,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不断提高,基本解决了历史遗留的老工伤问题。全面实行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,增强了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。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,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显现出覆盖范围不够广、保障水平不够高、保障功能较单一等不足和欠缺,此次修订工作,根据《社会保险法》、国务院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等规定,对《办法》加以修订和完善。新修订《办法》在适用范围、制度完善、待遇保障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等方面都做出相应规定。